(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2.《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
(二)补贴对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条件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五)申请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需见习人员签名)一式四份;
3.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5.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7.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受理
就业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打印签名,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递交所在镇(街)人社局。